关于第11641091号“小树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树熊 11641091

阅读:156961 2025-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兰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小树熊厨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腾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07日对第11641091号“小树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小熊”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

  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兰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小树熊厨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腾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07日对第11641091号“小树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小熊”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登记“小树熊”企业字号及重复、多次注册申请“小树熊”、“DR.KOALA小树熊”及“DR.KOALA小树熊及图”系列商标,均系有计划的复制、摹仿申请人“小熊”商标品牌的不正当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412094号“小熊”商标、第7748322号“小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驰名商标权。已有较多类似商标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关于认定“小熊”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品牌授权书;荣誉材料;广告宣传证据;年度报告及完税证明;在先决定、裁定、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和现注册人具有关联关系,被申请人在关联主体内转让商标属于正常经营所需。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距离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已经超过5年。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较多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被申请人企业官网截图;小树熊百度百科;诉讼传票;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类似情形商标列表;申请人官网截图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申请人于2025年3月6日通过网上提交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于2025年4月15日通过网上提交撤案申请补充材料及无效宣告补充材料,申请人主张“因申请人与其代理机构沟通中存在误解,申请人于2025年3月6日向贵局提交了《撤回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现经核实,该撤回申请系基于重大误解作出,故恳请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准许申请人撤回此前提交的撤回申请,或对该撤回申请不予受理,以保障申请人的程序权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上海瑞仕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加热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厨房炉灶(烘箱);空气调节设备;水供暖装置;电暖器;装饰喷泉;冷却设备和装置”商品上。争议商标经续展,现专用期至2034年6月20日止。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16年12月转让至广东瑞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于2019年1月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壶;饮水机;冰箱”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理由并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条款予以审理。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的评审撤回申请再次申请了撤销请求,故我局对本案予以正常审理。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鉴于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为2024年05月07日,距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2014年6月21日已超出五年时限,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理由,我局予以驳回。

  二、如上所述,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日期距争议商标注册日已超过了五年时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在电热制酸奶机、电热壶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恶意,因此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予以驳回。

  另外,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属于不正当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等相关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的其他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7日

本文《关于第11641091号“小树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树熊 1164109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6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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