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SHIHARA SANGYO KAISHA,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4488号“Blue Ge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在日本及其它国家已获得注册。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1类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上关于申请商标及商品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lue Gene”可被译为“蓝色基因”,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标识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注册的情况不能证明该标识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