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比拉莫哈马德欧哈威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18412号“YOUTH Talk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546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并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已在全球范围内多个国家进行了关于申请商标标识系列商标的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裁判文书、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YOUTH”,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无线电广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YOUTH Talks”可译为“青年谈话”,指定使用在移动电话通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法域内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