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兴美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33482号“艾瑞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2类第44004325号、第775321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制果味饮料用糖浆”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制果味饮料用糖浆”商品上的其余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决定书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啤酒;制饮料用糖浆;制饮料用淀粉基干混料”商品上于2024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制果味饮料用糖浆”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乳清饮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乳清饮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制果味饮料用糖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乳清饮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