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众权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888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原创,不涉及到抄袭模仿大牌现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57430号图形商标、第87341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含义、整体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未在市场上使用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购买www.skinctrl.com的凭据、软件开发使用截图、产品logo贴纸、产品及参展照片、申请商标创作过程截图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子芯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使用情况非本案审理范围,可另案提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