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1775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0177582

阅读:107230 2025-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熊猫锋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感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775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628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人物的服装、神态、姿势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

  申请人:四川熊猫锋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感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775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628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人物的服装、神态、姿势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固定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关公与第29类商品无直接或间接关联,且投入市场多年,长期与文字商标“三国宽窄”一同使用在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有一定影响力。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人公司简介、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申请商标使用情况、共存案例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

本文《关于第801775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017758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6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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