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凡良品(深圳)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07333号“春潮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38139号“春潮”、第33721436号“春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旗下系列品牌之一,主要经营酒业务,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经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能够被轻易识别,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百度汉语对“春潮”“吟”等文字的解释、申请人以及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信息、百度百科对“春潮”“吟”的解释、在先多件包含“春”“潮”“吟”字眼的商标注册信息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未产生明显区别,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