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512429号“孝义仁礼 仁礼民商调解中心 Ren Li Mediation Cent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孝义仁礼 仁礼民商调解中心 Ren Li Mediation Centre及图 79512429

阅读:80557 2025-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孝义市仁礼民商调解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载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12429号“孝义仁礼 仁礼民商调解中心 Ren Li Mediation Cent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233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

  申请人:孝义市仁礼民商调解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载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12429号“孝义仁礼 仁礼民商调解中心 Ren Li Mediation Cent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233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区别于地名“孝义”。申请商标中五角星仅起对称装饰作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要素、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孝义”,“孝义”为山西省辖县级市,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五角星图样,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质量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

本文《关于第79512429号“孝义仁礼 仁礼民商调解中心 Ren Li Mediation Cent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孝义仁礼 仁礼民商调解中心 Ren Li Mediation Centre及图 7951242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6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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