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万代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19845号“万代食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原创商标,是申请人使用在第28类上的知名商标的延续,并且申请人已经在第35类申请注册了“万代”和“食玩”商标。第60731434号“万代发食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组合模仿,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在第28类上的“万代发食玩”已经因申请人的异议无效,申请人将继续对本案引证商标也采取相应对策。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公司及商品简介、“万代”相关报道信息、“食玩”相关商品系列 、万代旗舰店中“食玩”商品销售页面、“食玩”商品线下销售的照片、“食玩”商品出货单例 、申请人在先商标例 、第60721516号“万代发食玩”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未被申请人提起任何行政程序,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完整包含申请商标,仅相差一字,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