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雅迅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淳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10665号“雅迅智联 YAXONZHIL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6448820号“佳睿扬”商标、第126111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