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89748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79897488

阅读:91923 2025-05-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清润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9748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54880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持有人已注销,且该商标并未实际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

  申请人:天津清润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9748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54880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持有人已注销,且该商标并未实际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轴承(车辆部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且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不属于本案审理应考虑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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