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毛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58784号“蒸尚记 ZHENGSHA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09155号“蒸尚斋 ZHENGSHANGZHAI及图”商标、第18183151号“真蒸尚”商标、第49410439号图形商标、第14707283号“汤包饱及图”商标、第37139708号图形商标、第15009532号“鑫旺旺汤包及图”商标、第46096152号“蒸尚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蒸尚记 ZHENGSHANGJI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