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9日对第37079702号“活分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在我局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357803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中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书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已无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