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731389号“BABY VITA 唯她母婴护理中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ABY VITA 唯她母婴护理中心 80731389

阅读:144400 2025-05-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海市唯她母婴护理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31389号“BABY VITA 唯她母婴护理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12340号“她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人:珠海市唯她母婴护理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31389号“BABY VITA 唯她母婴护理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12340号“她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唯她”与引证商标文字组合“她唯”文字构成相同,在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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