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834838号“中冶隆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冶隆兴 60834838

阅读:84093 2025-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中冶阀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31日对第60834838号“中冶隆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中冶”品牌具有很高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68049号“中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中冶阀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31日对第60834838号“中冶隆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中冶”品牌具有很高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68049号“中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中冶”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获奖情况;国图检索报告;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相关通知文件;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照片及网页资料;在先类似案件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辅助经营管理;进出口代理”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辅助经营管理;进出口代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主要经营领域为有色金属冶金工程,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核定服务所属的行业内,申请人商号经宣传使用在先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能成立。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被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尚不充分,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因此,其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

本文《关于第60834838号“中冶隆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冶隆兴 608348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6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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