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敏
委托代理人:武汉梦知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窦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10286号“食肉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1728号决定,于2024年0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11月03日至2023年11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饭店”等核定服务上,复审商标在“自助餐厅;餐厅;快餐馆;茶馆;旅馆预订;备办宴席;食物雕刻;饭店;酒吧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予认可。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朋友圈截图;2、门店图片。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除提交了的证据与复审阶段证据一致。
2025年3月13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复审阶段证据及撤三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快餐馆;茶馆;旅馆预订;备办宴席;食物雕刻;饭店;酒吧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自助餐厅;餐厅;快餐馆;茶馆;旅馆预订;备办宴席;食物雕刻;饭店;酒吧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朋友圈截图证据可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饭店”服务上,鉴于复审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