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丰原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阳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07129号“PLAIN PLAIN INVENT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34142号“平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64288号“PLALN FURNI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撤销材料及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维持注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9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二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英文字母“PLAIN”的中文含义可译为“平原”,其与引证商标一的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盆(碗)、一次性盘子、茶具(餐具)、酒具、饮用器皿、碟、餐具(刀、叉、匙除外)、纸杯、烘焙用纸杯、饮用吸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玻璃杯(容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勺形铲(餐具)、厨房用切菜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玻璃杯(容器)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勺形铲(餐具)、厨房用切菜板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勺形铲(餐具)、厨房用切菜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