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喜蓝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06012号“samokat 莎莫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