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05530号“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22554563号“董 HENDONGNI”、第33906608号“懂 懂居 地产 DONG JU”、第43055115号“DR.懂”、第16328147号“UNDERSTAND”、第18027480号“懂通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分别见第1935、1924、1921、1922、192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