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灿能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292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7942290号“ONE 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已于2025年5月13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4类“皮革保护剂(油和脂)”等商品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49059号“奥恩易one”、第12184944号“壹牌 1 ONE及图”、第31629421号“DESIGN IS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注册使用在第4类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类“燃料”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