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观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84842号“大师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23866号“大师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予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