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34215号“抖音商城 大牌惊喜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598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核准转让至“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149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由同一主体所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