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乌鲁木齐傲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景合明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5日对第58470163号“SUNNYBEB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大量使用的第78827069号“SUNNY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二、被申请人大批量囤积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并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先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出于正常经营需要,未违反有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网店销售页面。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