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AN WEE HIEN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2851号“HAEX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已被核准,删减后的服务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复审服务符合商品分类表填报规定,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