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梓心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47077号“MissXc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9370号决定,于2024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7日至2024年02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1.洁肤乳液;2.美容面膜;3.化妆品;4.防晒剂;5.防皱霜;6.增白霜;7.去斑霜;8.喷雾式护肤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香精油;2.非医用漱口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网络搜索,均未出现复审商标在被维持商品上使用的搜索结果,也未发现与复审商标或商标所有人在被维持商品上有关联的网页,亦未见相关宣传广告,复审商标在被维持商品上确未在网络及媒体上进行宣传及使用。申请人又对实际消费市场进行调查及询问,未发现标有复审商标的被维持商品在提供,事实说明复审商标在被维持商品上确未在市场上进行提供。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洁肤乳液;美容面膜;化妆品;防晒剂;防皱霜;增白霜;去斑霜;喷雾式护肤品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复印件形式):1、产品照片;2、淘宝店铺及宝贝截图;3、淘宝订单截图;4、客户微信购买记录;5、微博推广截图。
我局将前述调取的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有严重瑕疵,存在造假嫌疑,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于规定期间进行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洁肤乳液;美容面膜;化妆品;防晒剂;防皱霜;增白霜;去斑霜;喷雾式护肤品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21日在第3类洁肤乳液;美容面膜;化妆品;防晒剂;防皱霜;增白霜;去斑霜;喷雾式护肤品等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2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洁肤乳液、美容面膜、化妆品、防晒剂、防皱霜、增白霜、去斑霜、喷雾式护肤品复审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不违背自己意志的使用。本案中,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在本案指定期间的“MissXco.”面膜淘宝订单截图、证据4微信购买记录以及结合证据2MissXco护肤品牌店淘宝店铺及宝贝截图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美容面膜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化妆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美容面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洁肤乳液、美容面膜、化妆品、防晒剂、防皱霜、增白霜、去斑霜、喷雾式护肤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