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22986号“Wei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2067号商标、第1745010号商标、第11807834号商标、第14322561号商标、第65525992A号商标、第14858024号商标、第39056772号商标、第10681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六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人“微信Weixin”商标及微信官网weixin.com已为社会公众所熟知,“Weixin”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对应的联系,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三方媒体关于微信的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被撤销,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Weixin”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八外文部分“WEIXIN”、引证商标六所含外文“WENXIN”、引证商标七外文部分“WEXIN”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性炭;镶玻璃用油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核定使用的“活性炭;油漆稀释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