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751064号“大雅家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大雅家园 16751064

阅读:127644 2025-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丹棱县新兴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51064号“大雅家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3129号决定,于2024年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丹棱县新兴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51064号“大雅家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3129号决定,于2024年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0年9月19日至2023年9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量具;放映设备;气象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半导体;电解装置;灭火设备;报警器;曝光胶卷”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1.放映设备;2.气象仪器;3.光学器械和仪器;4.半导体;5.电解装置;6.灭火设备;7.报警器;8.曝光胶卷;9.量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眼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复审商标撤销申请阶段,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关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证据,没有机会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质疑。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已被实际使用的事实。申请人怀疑复审商标是否在中国境内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符合要求的使用,不能认同商标局作出的决定,请求质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或光盘扫描件):

  1、商标许可合同;

  2、销售合同、销货清单;

  3、收据;

  4、银行转账明细概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5、产品图片或照片;

  6、被申请人及其股东企业信用信息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原件及复印件证据材料,经核实,除上述证据外,另提交如下证据:

  7、丹棱县大雅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8、商标许可合同;

  9、其他产品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均有不同程度的瑕疵,未形成完整证据链,申请人对于所有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申请人未向我局补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6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量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6月20日。2023年9月19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申请人系原撤销申请人,故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量具;放映设备;气象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半导体;电解装置;灭火设备;报警器;曝光胶卷”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8仅显示商标许可使用情况,与商标使用无直接关系,需结合其他使用证据认定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6、7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5、9均为单方自制的照片或图片证据,形成时间及投入市场流通领域情况难以确定。证据3收据无具体商品项目,相关内容为被申请人自行填写,真实性难以确定,证据4银行转账明细概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均未显示交易款项的用途,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及商品,无法与证据2销售合同及销货清单形成明确的对应关系,上述证据在无销售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商品已被实际销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量具;放映设备;气象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半导体;电解装置;灭火设备;报警器;曝光胶卷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量具;放映设备;气象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半导体;电解装置;灭火设备;报警器;曝光胶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

本文《关于第16751064号“大雅家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大雅家园 1675106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6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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