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丽泽雅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上海文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优品达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对第681971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立于加拿大温哥华,公司主要从事设计、生产和销售各种高品质的运动和休闲服装及鞋帽类。申请人螺旋花图形商标通过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认定第4204705号图形商标、第113719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服装”等商品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会对申请人的商标造成淡化和损害。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业界获奖信息及译文;2、申请人公司品牌活动的信息、申请人公司及其品牌服装的国外网站有关内容及译文;3、国外媒体对申请人产品报道;4、申请人公司及品牌介绍;5、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6、在先判决书、决定书;7、申请人公司官网有关内容及译文;8、广告宣传资料、明星穿着申请人品牌服装资料;9、相关销售资料;10、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资料及相关裁定书和决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提出申请注册,于2023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一、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图形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有一定的宣传和报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适用遵循按需原则。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