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94879号“STORYFRO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705201号“STOREFRO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器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