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015387号“LANTI KAS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ANTI KAST及图 22015387

阅读:58338 2025-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拉科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亨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呱呱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对第22015387号“LANTI KAS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大量抄袭他人知名品牌,被申请人与…

  申请人:拉科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亨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呱呱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对第22015387号“LANTI KAS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大量抄袭他人知名品牌,被申请人与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为关联主体,恶意受让争议商标,亦抄袭他人知名品牌,恶意明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与来源产生误认。第879258号图形商标、第213412号图形商标、第141103号图形商标、第131858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63812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800005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808033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695846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104972号图形商标、第213408号“LACOSTE”商标、第141102号“LACOSTE”商标、国际注册第437000号“LACOST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上述商标的抄袭、摹仿,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第二十三次中法商标工作会议召开的报道页面;

  2、商标驰字[2016]16号文件;

  3—23、关于拉科斯特鳄鱼图形品牌的介绍、产品照片、商标注册情况、专卖店信息、店铺列表及照片、商标许可使用情况、审计报告、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赛事赞助情况、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排名情况、公益活动情况;

  24—31、相关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

  32、在天眼查中查询的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33—34、曾根源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他人品牌介绍;

  3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36—37、被申请人官网页面、天猫等网店的产品销售情况;

  38—39、相关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已依法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人提供的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与被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未抄袭申请人及他人商标。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无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的摹仿,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无恶意。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专卖店授权书、专营店授权书、拼多多商家后台截图、拼多多平台店铺经营证明、店铺详情页面、天猫旗舰店页面、订单截图、合同、发票、产品图片、相关商标信息等。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在申请书中提出的主要理由基本相同,并补充提交了相关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曾根源(即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9年11月0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01月13日,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二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3、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复审一审诉讼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4、我局于2016年7月29日在商标驰字[2016]16号文件中认定第141103号图形商标在第25类衣服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5、申请人在“衣服”等商品上的“鳄鱼Lacoste”商标被列入1999年、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6、申请人证据32显示,被申请人于2016年06月29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其经营范围包含服装服饰零售等。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曾为被申请人的股东、监事,于2023年07月25日退出。

  7、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我局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为成华区曾根源商贸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经营范围包含服装、鞋帽的批发零售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所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4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引证商标三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在“衣服”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均指代鳄鱼,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衣服”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虽然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保护,但是,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亦应得到相应的保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衣服”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引证商标三在“衣服”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在看到使用在“鞋”等商品上的争议商标时,易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减弱引证商标三的显著性,贬损其市场声誉,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认定引证商标三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衣服”商品上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我局不再对申请人的其他引证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予以评述。

  虽然争议商标于2018年01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出五年法定时限,但是,鉴于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对引证商标三理应知晓,除争议商标外,其还申请注册了“汤尼骆驼TANGNILUOTUO”、“杰瑞可狼爪”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主观上具有一定恶意。故,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6,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曾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共36件商标,其还申请注册了“鳄鱼图形”、“汤尼骆驼TANGNILUOTUO”、“亨宇骆驼”、“杰瑞可狼爪”等商标,与申请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被申请人名下共24件商标,除受让而来的争议商标外,还有“贵族鳄鱼世家”、“贵族鳄鱼”、“LANTI KAST及图”等多件商标与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鳄鱼Lacoste”、“鳄鱼图形”商标近似,多涉及第25类商品,已有多件商标被驳回、不予注册、无效宣告。其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申请注册商标及受让商标目的难谓正当,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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