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朵云清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灏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01142号“嘉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发票、合同、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