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六扇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62084号“大唐宝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655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已经在本类别获得系列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大唐宝藏”组成 ,指定使用在“手镯(首饰)”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当然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鉴于引证商标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