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193101号“金鸡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金鸡梦 54193101

阅读:101378 2025-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嘉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奔卡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对第54193101号“金鸡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彭长明,及其关联公司江西大公鸡酒业有限公司、南昌速富酒业有限公司先后申请了…

  申请人:广州市嘉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奔卡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对第54193101号“金鸡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彭长明,及其关联公司江西大公鸡酒业有限公司、南昌速富酒业有限公司先后申请了大量与他人在市场上已经知名的品牌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这些侵权商标被提请异议或无效宣告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和无效宣告后,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依然不断重复申请,这种行为属明显的恶意傍名牌、搭便车抢注行为,有违诚信,长期不当占用商标资源,给正常的商标申请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更加给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在市场上形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环境,被申请人是典型的不正当取得商标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件裁定、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两百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多件“大公鸡”、“公鸡”商标以及“大公鸡庄园”、“奔富家族”、“禾富梦”、“拉图世家”、“拉图传奇”、“奔富梦 PERFUMEN VSK 407”、“禾富布诺萨谷”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已被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亦有第66535134号、第65242753号等多件商标被认定其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两百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多件“大公鸡”、“公鸡”商标以及“大公鸡庄园”、“奔富家族” 、“ 禾富梦” 、“ 拉图世家” 、“ 拉图传奇” 、“ 奔富梦PERFUMEN VSK 407”、“禾富布诺萨谷”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已被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亦有第66535134号、第65242753号等多件商标被认定其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驳回。被申请人并未对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本案适用《商标法》其他规定可保护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再适用该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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