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湘佳农品 69076675

阅读:142417 2024-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佳农食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强强 异议人佳农食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强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第69076675号“湘佳农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佳农食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强强

  异议人佳农食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强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第69076675号“湘佳农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湘佳农品”,指定使用于第31类“新鲜甘薯”、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31类上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23128号“佳农”、第12021952号“佳农GOODFARMER QUALITY FRUIT FRESH EVERYDAY SINCE 2002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食用鲜花;青蒜;生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甘薯”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076675号“湘佳农品”商标在“新鲜甘薯”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湘佳农品 6907667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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