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渝都联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渝都联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4期《商标公告》第69233240号“开心喜羊羊PLEASANT GOAT HOTBO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开心喜羊羊PLEASANT GOAT HOTBOT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药物饮料;药茶;药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23967号“喜羊羊与灰太狼”、在先申请的第68039882号“喜羊羊与灰太狼PLEASANT GOAT AND BIG BIG WOLF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药物饮料;创口贴(绷敷材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233240号“开心喜羊羊PLEASANT GOAT HOTBO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