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贝里克西班牙肉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39783号“IBERI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96570号“IBERIQ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35类第447032号“IBERIA及图”商标、第14625192A号“BERI”商标、国际注册第35类第1205972号“IBERIA及图”商标、第29228128号“西班牙国家航空 IBER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2、引证商标二、三、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IBERIQ”与引证商标五英文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