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上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亚娇
申请人因第32559557号“上诺 SUN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7757号决定,于2024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1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广告宣传”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长期使用,在国内市场已经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权利不容侵害。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简介、荣誉证书、试剂宣传彩页、销售合同及发票、销售清单、“上诺 SUNO及图”商标使用图片、宣传册、品牌宣传片、学士交流会合同及单据、视频、参会协议、上诺生物公众号截图、项目合同书及发票、采购合同及发票、智能血浆系统合同及发票、设备建设项目合同及发票。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我局已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7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询价;市场研究;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指向其试剂产品、智能血浆库(机器人)及软件等,并非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的直接使用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情况下,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