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031119号《关于第7620854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09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第557174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目前引证商标已无权利主体,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762085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公文箱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