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库帕家庭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梁山水泊商场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81054号“水泊商場 COOP S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8143号决定,于2024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被子;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被子;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商品上并未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至在使用复审商标,并广泛地宣传了该商标。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加工合同及发票、证明材料、银行转让回单、商城照片及各分店主体资格证明、被申请人纳税证明、账单截图、相关报道截图。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加工合同及发票、证明材料、银行转账回单、商场照片、账单截图。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严重瑕疵,且被申请人存在重大造假嫌疑,在案证据完全无法证明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被子;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被子;洗涤用手套;装饰织品;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纺织品制印刷机垫;桌布(非纸制);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旗帜”商品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被子;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加工合同及发票、银行转账回单、商场照片、账单截图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被子;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虽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否认,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