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胜斗士(上海)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86460号“百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25213、47040528号商标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故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典当经纪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