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130281号“春野樱CHUNYEY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春野樱CHUNYEYING 30130281

阅读:80293 2025-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鸿亿厨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株式会社集英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130281号“春野樱CHUNYEY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7074号决定,于2024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鸿亿厨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株式会社集英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130281号“春野樱CHUNYEY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7074号决定,于2024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21年04月29日至2024年04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坐便器;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抽水马桶;马桶座圈;小便池(卫生设施);卫生器械和设备;洗涤槽”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龙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龙头商品进行了实际销售,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哈尔滨市金友富经贸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采购合同、转让记录、哈尔滨市金友富经贸有限公司企业查询信息;

  3、产品展示图片;

  4、定做不干胶贴纸交易记录;

  5、委托设计服务合同及交易记录、广告图片;

  6、网店销售截图、交易记录。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委托设计服务合同及交易记录、广告图片、网店销售订单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昱陶卫浴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抽水马桶;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卫生器械和设备;坐便器;马桶座圈;洗涤槽;小便池(卫生设施);龙头”商品上,该商标于2023年8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广东鸿亿厨卫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龙头”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为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证据2中的采购合同系哈尔滨市金友富经贸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签订,而在此时复审商标尚处于原注册人深圳市昱陶卫浴有限公司持有,申请人未提供该公司在复审商标转让前许可其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授权文件,且根据企业查询信息显示,哈尔滨市金友富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成立,亦晚于签订采购合同时间,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中转让记录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3相关图片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及实际使用情况无法确认;证据4-6及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在“龙头”核定商品上的直接使用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情况下,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龙头”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龙头”商品上应予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

本文《关于第30130281号“春野樱CHUNYEY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春野樱CHUNYEYING 3013028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5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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