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377900号“AG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GE 29377900

阅读:142028 2025-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时代运动鞋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颖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天津柏思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377900号“AG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5089号决定,于2024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时代运动鞋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颖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天津柏思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377900号“AG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5089号决定,于2024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21年03月26日至2024年03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童装;鞋;外套;帽;成品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袜子”小项商品上也有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袜”商品上也依法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AGE淘宝旗舰店产品销售截图、订单记录。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册、授权书、购买辅料合同及发票、销售发票、天猫店铺截图及销售评论截图、产品图片、门店照片。

  我局已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梅夏勇于2018年2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外套;成品衣;童装;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该商标于2019年8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青岛冰强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于2022年1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时代运动鞋国际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袜”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AGE淘宝旗舰店产品销售截图、订单记录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袜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

本文《关于第29377900号“AG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GE 293779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5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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