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凯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惠泽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15638号“KNIGHT MO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37794号“Knight&Tai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41855号“Knight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233884号“KNIGHT CLUB 君道 骑士俱乐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