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873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890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流程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奶酪;黄油;炼乳;奶油(奶制品);罐装牛奶;全脂牛奶;牛奶;牛奶制品;酸奶;奶制品;奶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驳回复审中被初步审定并已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饮料(以奶为主);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奶油(奶制品);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