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炳华
委托代理人:保定启峻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38204号“王氏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0797号决定,于2024年12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21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淋浴器;澡盆;浴霸;太阳能热水器;灯泡;浴室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冰柜;风扇(空气调节);电暖器;水消毒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淋浴器;澡盆;浴霸;太阳能热水器;灯泡;浴室装置”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的检索结果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王氏好太太”是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和宣传的主打品牌,并没有违反“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授权海盐县辉煌电器厂及陈小芳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及包装图片、抖音及拼多多店铺销售截图、消费者评价截图、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上述证据一致。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数量极少,且证据本身也存在诸多漏洞和瑕疵,而根本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确实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泡;浴室装置;淋浴器;澡盆;浴霸;太阳能热水器;冰柜;风扇(空气调节);电暖器;水消毒器”商品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公开、合法、真实的商业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所进行的合法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海盐县辉煌电器厂、陈小芳之间就复审商标存在许可使用关系,再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抖音及拼多多店铺销售截图、消费者评价截图、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及包装图片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灯泡;浴霸”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虽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否认,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复审商标在“灯泡;浴霸”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