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079053号“BALLECA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ALLECAT 64079053

阅读:87312 2025-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锦沣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8日对第64079053号“BALLEC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7549号“CAT”商标、第1123015号“CAT”商标、第38…

  申请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锦沣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8日对第64079053号“BALLEC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7549号“CAT”商标、第1123015号“CAT”商标、第3840208号“CAT”商标、第38219297号“CAT”商标、第49196034号“CAT”商标、第3840209号“CAT”商标、第12399540号“CAT”商标、第38219296号“CAT”商标、第49196032号“CAT”商标、第6569032号“CAT”商标、第7182487号“CAT”商标、第7182492号“CAT”商标、第7182494号“CAT”商标、第7182496号“CAT”商标、第7182497号“CAT”商标、第33576797号“CAT LET'S DO THE WORK.”商标、第33576786号“实干成就梦想 CAT”商标、第34171308号“CAT”商标、第34171306号“CAT”商标、第36281035号“CAT”商标、第36281033号“CAT”商标、第1976228号“卡特CAT”商标、第6281235号“CAT3306”商标、第6281234号“CAT3306B”商标、第12884822号“为你铸就 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CAT”和“CAT及图”系列商标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权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仍恶意注册争议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注册秩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势必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世界工程机械制造商50强排行榜的相关榜单;

  2、《财富(FORTUNE)》、interbrand、福布斯等相关榜单;

  3、申请人2008-2016年年报的财务报告、申请人官网2016、2019年相关业绩报道;

  4、国际商标协会出版的《著名和驰名商标》摘页复印件;

  5、申请人在中国有关相关社会责任活动的报道;

  6、申请人在中国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独立代理商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资料;

  7、中国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简介材料及广告监测报告;

  8、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检索报告;

  9、天津卫视、山东卫视等媒体关于卡特彼勒来访、设立工厂及其他活动的新闻报道截图;

  10、申请人的CAT(卡特)大陆鞋靴、服饰专卖店的信息;

  11、相关案例裁决;

  12、1999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部分页节选;

  1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名下商标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注册公告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发电机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十至二十五的申请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四、五、八、九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发电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2016年10月9日,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93889号重审第0000001366号《关于第4997072号“CATERPILLAR”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确认申请人第148057号“CATERPILLAR”商标、第591816号“CATERPILLAR及图”在第7类“挖掘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

  4、2017年3月10日,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23401号《关于12794979号“KAT”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确认申请人引证商标六在第7类“挖掘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

  5、2019年6月12日,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05029号重审第0000001272号《关于第11108493号“CATO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确认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六在第7类“挖掘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八、九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初步审定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八、九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发电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二十五核定使用的“发电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至二十五“CAT”,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二十五至六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进而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二十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申请人在先注册有引证商标二至二十五,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十五条是对特定关系人明知是他人商标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恶意抢先注册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其适用对象是针对特定情形下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情形,鉴于申请人已取得引证商标二至二十五的注册,故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范围。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申请人在先注册有引证商标二至二十五,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故本案已不再涉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法律适用问题。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评述。

  商号与商标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整体构成与申请人商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在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

本文《关于第64079053号“BALLECA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ALLECAT 6407905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5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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