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23467号“DELL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DELLON 5223467

阅读:107194 2025-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州润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23467号“DELL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2724号决定,于2024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州润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23467号“DELL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2724号决定,于2024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21年01月08日至2024年01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购销合同及发票、官网截图、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探测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5223467号第9类“DELLON”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网上查询及在全国各大中心城市等多地市场走访调查,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探测器等商品上,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撤三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光盘),被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的撤三决定、撤销复审决定、行政判决书、复审商标注册证;

  2、“DELLON”品牌宣传情况、使用情况、媒体报道;

  3、销售合同及发票;

  4、官网、产品介绍上的使用及宣传情况。

  我局刻录被申请人的光盘证据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孙景照于2006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探测器、检验用镜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9年4月13日。2020年9月6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我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复审商标在“检验用镜;有目镜的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遥控仪器;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74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为“探测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探测仪和探测机;观测仪器”。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复审商标曾被提起撤销的裁决情况,裁决时间在指定期间之前。证据4显示时间在指定期间之后。对上述证据我局不予采信。证据2中的部分证据和证据3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工业用内窥镜、工业视频内窥镜等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使用。而工业用内窥镜、工业视频内窥镜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探测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据此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核定的探测器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核定的其余商品与探测器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

本文《关于第5223467号“DELL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DELLON 522346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5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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