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牡丹江麦味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223059号“麦味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0411号决定,于2024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21年01月04日至2024年01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高德地图位置截图、采购包装和原材料合同、采购发票、销货清单、店面图片、大众点评评价、美团店铺订单及评价、获赠锦旗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44223059号第35类“麦味基”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未获得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提交复审商标的网络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撤三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电子网申件):
1、门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高德地图店铺信息;
2、产品包装及原料订货合同、购买发票;
3、门店、产品实拍图;
4、大众点评平台销售及部分评价情况;
5、美团平台部分订单明细、账单详情及评价;
6、获赠锦旗。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主要为:被申请人的证据与复审商标核定服务无关。
申请人补充提交其他商标撤销复审决定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尹红敏于2020年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22年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餐厅服务上进行实际使用的事实,鉴于餐厅服务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故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的服务上进行实际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