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820612号“BONDTECH ADVANCED TECHNOLOGIE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ONDTECH ADVANCED TECHNOLOGIES 27820612

阅读:70180 2025-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日商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众合富鹏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20612号“BONDTECH ADVANCED TECHNOLOGI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623…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日商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众合富鹏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20612号“BONDTECH ADVANCED TECHNOLOGI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6234号决定,于2024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20年12月04日至2023年12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官网截图、公司宣传册、公司荣誉、参展资料、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电子工业设备”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27820612号第7类“BONDTECH ADVANCED TECHNOLOGIES”商标在“1.静电工业设备;2.电子工业设备;3.静电消除器;4.印刷电路板处理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印刷机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运用网络搜索引擎在网络全面检索及市场实地调查,均未发现复审商标使用的信息。请求对撤三程序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9为光盘,证据10为原件):

  1、被申请人官网截图;

  2、企业产品介绍画册;

  3、荣誉资质;

  4、参展合同、展会照片;

  5、产品外观照片;

  6、办公场地工作现场照片;

  7、员工名片、员工服装照片;

  8、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销售合同、发票;

  9、名义变更材料、商标局官网截图;

  10、公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撤三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含于撤销复审程序证据中。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全部证据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上。2023年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变更名义为被申请人。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静电工业设备;2.电子工业设备;3.静电消除器;4.印刷电路板处理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印刷机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对撤三决定不服提起撤销复审,本案审理范围仅针对决定中维持注册的“1.静电工业设备;2.电子工业设备;3.静电消除器;4.印刷电路板处理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上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对标有复审商标的全自动在线式贴合机商品进行了实际销售、参展宣传的事实。鉴于全自动在线式贴合机属于电子工业设备,与复审商标指定的其余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电子工业设备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其余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静电工业设备;2.电子工业设备;3.静电消除器;4.印刷电路板处理机”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

本文《关于第27820612号“BONDTECH ADVANCED TECHNOLOGIE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ONDTECH ADVANCED TECHNOLOGIES 2782061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5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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