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南安山模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转让后名义: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621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54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611141号“牛霸道 NIUBA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5年01月20日转让至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